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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广州华立学院章程

序言

广州华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原举办高校是广东工业大学,社会举办方是广州华立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4月,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正式成立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专科)。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转为独立学院(本科)。学校长期以来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现代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态势和可喜的成绩。202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更名为“广州华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州华立学院(中文简称:华立学院);英文名称:Guangzhou Huali College (英文缩写:GZHC)。

学校法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华立科技园华立路11号,邮政编码:511325;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崖南围垦区三龙围科苑路,邮编529100。

学校网址:http://www.hualixy.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性质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广州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举办,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学校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理工办学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致力于培养基础知识较扎实、信息化素养较高、实践创新能力较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建设成为工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内知名、广东一流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促进国(境)内外学生交流。

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为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海洋学等学科。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8000人左右,可根据办学需求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招生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主要职能:

(一)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三)鼓励和保障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实施学术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四)支持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笫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广州华立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查阅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笫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存续期间,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不侵占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用学校自有的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笫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决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行方式。

(六)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笫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目标。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校章程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对学校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名董事成员组成。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当然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换届,由前一届董事会提出方案。如前一届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由举办者组织召开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二)修改学校、董事会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重大改革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七)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实行离任审计。

(九)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应于5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重大事项表决,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釆用重大表决程序: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釆用简单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暂行委托1名董事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节  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华立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髙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中发挥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三)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领导做好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七)全面加强学校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担负起党风 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党章要求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学校党委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与监督:

(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中层以上干部任免,人事制度改革与奖惩。

(四)重大改革、重要会议及活动等。

(五)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与废除。

(六)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问题。

(七)基层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基层党组织书记的 任免、奖惩。

(八)涉及国家和学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九)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校长认为需要提请党委决策及监督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学校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

二级单位党组织发挥本单位政治核心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安全与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立党委专户。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组织书记签批审定。

第三节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审批机关。

校长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董事会决定,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五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七)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在办学辻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解聘的。

第三十八条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董事会批准后暂行委托1位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办公会议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拟提请董事会决定的议案,研究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教代会、工会委员)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对董事和校长执行职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委派一书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毎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贡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宙和评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

(二)审议二级学院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三)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四)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五)咨询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 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二级教学单位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 选举产生,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单数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后增补。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的 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 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和最终审定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21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常务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当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有经验的本科生指导教师代表。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和上一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对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解聘或补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以及经认定不符合学位授予规 定而获得的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教代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教代会依法制定代表产生办法、议事规则。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岀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待遇分配情况,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办法,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学校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主席兼任学校教代会主任,根据需要列席校长办公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和工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凡按有关规定彼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叔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学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的维权申诉,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

(七) 法律、法规和学校猊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校推荐就业。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行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告知学生有向学校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 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杈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絶奖惩规定,予以表彰。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处理;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告知教职工有向学校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包括学院、系、研究机构等。

第八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学校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本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服务。

(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五)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四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疾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关,以就业为导向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具有学校特色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程大纲,充分发挥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作用,努力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队伍,确保学校的长远持续发展

第八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督察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咬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九十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 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九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五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活动,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咨询、技术服务,不断增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九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荥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校友总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总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可设立校友分会。

学校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发展与建设。

第九十七条  学校邀请著名学者、社会贤达和杰岀校友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条  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国有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住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后对外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  学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学该资产的使用接受学校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一并年检。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夫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資史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分立、合并、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务土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一)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学校董事会自行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小组由举办者代表、董事会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及其他中介机构代表等成员组成,小组人数应为奇数。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申请破产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其他 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为2016年11耳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后,另行选择办学类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新学校设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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