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兼职科研人员管理工作指南
校外兼职科研人员管理工作指南
一、目的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激发教学科研人员活力,增加教学科研人员合法收入,鼓励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1)承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或已结项但尚未办理脱密手续的;
(2)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4)尚在病假、事假期间的。
2.校外兼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活动:
(1)违法乱纪、违反师德师风、学术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2)教学质量和效果为“一般”的;
(3)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3.申请校外兼职人员应如实报告,兼职职务,内容报酬等工作内容,其中,兼职工作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的,应遵循学校科研处的管理规定。
4.申报人必须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兼职单位规章制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权益。不得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内其他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决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及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违反规定者须承担相关责任。
6.在从事外校兼职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设备,场地等资源,需要学生参与的,应尊重学生意愿,保证学生权益,不得影响对学生的培养。
7.教学科研人员因校外兼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与法律纠纷,一律由校外聘用单位与教师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8.科研成果鉴定有争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裁决。
9.如本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董事会或学校出台的新政策有不一致的,则按上级部门政策执行。
三、工作流程
1. 科研处按发放申报通知;
2. 教师准备申报材料;
3. 二级学院部门审核;
4. 科研处受理审核;
5. 主管校长审批;
6. 申报公示;
7. 校长办公会审议;
8. 发文下达最终通知。
四、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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