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调课、代课及停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第二条 广大教师应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任课期间除身体健康、突发事故等原因外不能调停课。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停课程的,需提前通过教务系统办理调课手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线上审批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完成调停课申请手续。
(一)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二)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三)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写明具体原因后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四)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等活动,须出具二级学院派出单位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务员和分管教学领导报告,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事后不补办手续,严格按照《广州华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请人代课的课程仍需办理调停课手续,可不计入学院调停课次数。
第四条 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否则按照《广州华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因故停止课程表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的情况为停课。
第六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无需另外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维护良好教学秩序,统筹安排本科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对本科教学秩序的冲击。
第八条 任课教师办妥调课手续后,必须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安排,不得因延误通知学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学时数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0%。
第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对各二级学院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各二级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状况观测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教师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均视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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