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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6-06-09 15: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为规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三条  新生复查具体流程:

(一)体检复查:由学生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全体新生进行体检,并将体检不合格结果及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对招生政策规定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出具复查报告,应予以清退。新生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处理。此项工作由学生处、学校指定的医院负责。

(二)照片复查:按照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四对照”的原则,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应由每个班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复查情况应予以记录并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新生辅导员及班主任安排负责。

(三)信息采集:二级学院组织新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因故未能按时参加的,需向学院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此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四)档案信息检查:新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学生个人档案材料核对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生个人档案由学生处提供,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核查工作。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逾期两周以上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两年后。因其他原因当年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流程为:学生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的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流程为:学生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的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保卫处人武科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七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先向学校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在学籍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应当在学籍信息网上暂缓注册,待缴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学籍信息网核对学籍信息。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编班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制四年,允许学生延长三年毕业(含降级、休学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和补授学位证时间),因休学创业可延长四年毕业。专升本:学制两年,允许学生延长两年毕业(含降级、休学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时间),因休学创业可延长三年毕业。

学生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本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按退学或结业处理,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二级学院(专业)、年级编班。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二级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州华立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州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学分,并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听、先修和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及通识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选课结束前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理退选手续的学生,没有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门课程(首修课程除外),可申请免听。经开课学院教师和教学主管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于跟班听课,可以不参加课程考勤,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有实验环节的免听课程,应随班做实验,并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取得实验成绩。

下列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校外生产性教学实习(顶岗)、校内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校外就业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第十七条  凡必修、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及格课程须申请重修。因故不能参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独立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考核课程、采用课程论文、调查(研)报告、项目设计方案或作品、阶段性测试等多种考核方式进行的考查类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设补考,需重修。考试中旷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期末考试试卷零分、缓考,不安排补考。

需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组织实施。重修原则上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他课程没有时间冲突,若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但确实已经掌握重修课程基础知识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准予免听。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需按照课程要求,递交平时作业、参加考试,获取相应的成绩。

在校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门。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计入本人总学分。学习成绩及学分和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查可采用课程论文、调查(研)报告、实验实践实训报告、项目设计方案或作品、阶段性测试等方式进行,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考查成绩至少包含以上2种方式,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级制评定。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等方式。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

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都必须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二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作业、实验报告等过程性材料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录入“0”分,备注“取消”字样。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旷考”字样,须重修。

凡考试作弊、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0分或总评成绩为0分的学生,需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缓考应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第二十四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成 绩

绩 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60分以下

0

优秀

4.5

良好

3.5

中等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

注:补考与重修的绩点折算:


80-100

2.0

60-79

1.0

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补考与重修给予一定学分绩点,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处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拓宽学生知识面,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跨学科学习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实行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制度。

(一)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专业。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48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60学分,并通过毕业环节审查,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或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修读。凡休学、留级的学生不得申请辅修专业(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的招生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的修业年限为2年,辅修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为3年。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或授予学位时,未修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不能再继续修读剩余的课程,已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由学校出具相关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对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主修专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对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对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五)对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但符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条件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三十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经过一定时间学习后,转入适合自己或具有更好发展潜力的专业学习,同时办理相应学籍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2.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专业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3.艺术类、体育类考试录取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到普通文、理类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5.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在原录取专业已修读至第五学期的。

6.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及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办理转专业手续1次。

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环节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以及学校规定时间之外,原则上不接受转专业申请,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于当学期提出转专业除外。转专业条件、办理时间和程序等按照《广州华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自转入新专业之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转专业学生可向教务员申请换发学生证。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程序及办理时间

(一)转学申请。学生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前,最少提前一个月向我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转出我校的学生应审核其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严格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由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转学备案。我校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四)转学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转学信息公示。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我校、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学生转学,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七)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1.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我校的,由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拟转入我校的,由我校招生办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5.拟转出我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二级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我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拟转入我校的,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9.转出我校的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我校网站公示截图,我校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

10.拟转入我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我校网站公示截图,我校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系(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出境留学,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休学1年或申请退学,学校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及最多五份成绩单(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收费)。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困难或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附二甲医院证明材料),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者,应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六)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七)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休学证明和县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将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交到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批准(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所在二级学院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探亲、旅游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业预警与降级试读

第四十四条  学业预警按其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学业预警:

三级预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门或10学分及以上者(不含自选公选课);

二级预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5门或15学分及以上者(不含自选公选课);

一级预警:不及格课程累计达7门或20学分及以上者(不含自选公选课)。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达12门或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以降级试读。

第四十六条  降级试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级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1年。学生降级后,应跟班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已通过课程应申请免修,所跟班级未开的重修课程,应通过教务系统申请相应课程的重修。降级的学生必须首先补齐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有余力者,经学校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选读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

(二)试读期满,已获得历次没有取得学分总数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随高一年级学习条件(取得高一年级当学年学分总数2/3以上)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复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恢复回上一年级。

(三)降级试读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其他时间办理降级试读手续的,学生需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四)试读期间必须按规定缴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未完成学分未达到降级试读标准,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降级。

第十一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自动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八条规定者;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申请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个人申请退学流程:本人提出申请(因病退学的需附上相关医院证明)→所在学院经办人审核→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学生处处长审核→教务处学籍科初审→教务处处长复审→主管教学校长终审→教务处学籍科归档。

(二)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国家级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校级考试中,由于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一条  按规定应予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学校发文公告,在网站公示,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二)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更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已注册的姓名、身份证等关键信息,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学生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录取名册等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并且身份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正式身份证,提供的户口簿必须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

第五十五条  更改姓名所需的材料:变更姓名同意书、当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登记页、户主页、本人页(须有现用名和曾用名的对照记录)、信息变更页(以上户口簿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

第五十六条  涉及内地身份证变更为港澳身份证所需的材料:当前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港澳单程证原件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如对申请有疑问,发函到开具身份证明的公安部门进行确认。同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的,教务处要统一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涉及重复(虚假)户口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肄业和结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者;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

第六十一条  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最后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辅修专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班学生必须按规定进行毕业证书电子采集照相并及时到学籍信息网核对毕业信息,以确保学籍信息无误和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也可自行上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位认证。

第六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毕业资格复议:

(一)因属第六十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重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申请重修、重做者要交纳重修(重做)费。经重修(重做)考核合格,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

(二)因属第六十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2年后思想品德、工作业绩有显著进步者,可向学校提交申请,且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的鉴定材料;

(三)因属第六十条第(三)款情况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处分解除且审核通过者;

(四)因属第六十条第(四)款情况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重测。重测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重测成绩达50分者。

第六十五条  毕业资格复议、换发毕业证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州华立学院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支撑材料。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毕业资格审核。

(三)学校讨论、表决。

毕业资格复议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复议被否决后,同等条件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六十六条  授予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凡系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广州华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五章  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六十七条  全校本科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八条  成绩登记原件由二级学院教学档案存档,并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检查和调阅。毕业生的《成绩表》和《毕业设计(论文)评议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在校学生需要查阅成绩,可登录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中凭自己的学号和密码查询。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查阅成绩表,可凭毕业证到学校档案室查阅。

第七十条  在校学生因公因私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成绩证明,须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核准,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核对盖章。已经毕业的学生如需要成绩证明,可到学生中心自助打印或者向二级学院申请。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办理有关学历证明,由本人在学信网上进行学历认证。

第七十一条  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管理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包括涂改、伪造证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教务处。


终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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