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拓宽学生知识面,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跨学科学习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专业。在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48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60学分,并通过毕业环节审查,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日常教学与教务管理,由开设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申请时间为一年级春季学期;
(二)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在校期间无休学、留级等情况。
第五条 报名程序
(一)每年的春季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工作方案;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广州华立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学位)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的招生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位)由开设学院负责具体教学组织工作。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的修业年限为2年,辅修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为3年。
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学院根据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修读年限等,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修读学生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授课;少于30人时,随主修专业教学班听课。单独开班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修读主修专业课程,并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但必须完成除课堂教学之外的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考试。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及各项教学环节,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成绩管理按《广州华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达到学业预警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由辅修专业(学位)的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按要求将成绩单送学校档案馆,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并于考试前到辅修学院申请缓考。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前重修。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与已修完的主修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相同,且该课程主修专业的学分不少于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分的课程,经学生填写《广州华立学院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学分免修申请表》,开课单位认定后可免修。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不能用于主修专业课程的免修。辅修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替代。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含免修学分),报名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 因故终止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向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批准后可到教务处办理退修手续,已修读课程所对应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颁发与其修读模式相关的证书。
(一)对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48 学分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二)对主修专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60 学分的学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或授予学位时,未修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不能再继续修读剩余的课程,已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由学校出具相关成绩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对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主修专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不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对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对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五)对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但符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条件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华立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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