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领导听课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促进教师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干部、教师听课评议常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并要求各级领导和教师积极听课评课;通过深入地听课评课,广泛开展教学交流和教学研究活动;各学院领导及专业负责人应身体力行,深入教学第一线,带头开展听课评课活动。
第三条 每学期听课基本次数:
(一)校级领导 4 次,其中,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听课至少 1 次;
(二)职能部门正职领导 4 次;
(三)教学单位正、副职领导 6 次,其中,党总支书记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听课至少 1 次;
(四)系或教研室负责人 8 次;
(五)教师 8 次;
(六)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要求开展听课活动。
第四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听课时,原则上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
第五条 听课内容包括检查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听课时,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好听课评课记录本,主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和学生反映等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讲课进行记录。
第七条 听课后,听课人员应对任课教师的讲课写好总结性评语,采取集中或分散等方式评课,与任课教师充分交换意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反馈或反映给有关学院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领导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各职能部门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可在听课同时了解教学保障条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学校领导听课的时间、对象由校领导秘书负责安排。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要收集本单位系或教研室负责人、教师的听课评价表立档保存,并将听课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领导秘书、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要将领导听课评课记录本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立档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中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规定为准。原《广州华立学院听课制度》(院教字〔2021〕05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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