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学院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实施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培养计划,促进我校大学生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累人才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州华立学院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专家评审、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校学生自主开展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现实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团省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广州华立学院团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项资金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并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校内参加“攀登计划”的所有项目组,广州华立学院团委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支持以“攀登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参加“挑战杯”等赛事。对进入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的项目,给予参赛培养经费和团队获奖奖金。
对进入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的项目,给予参赛培养经费和团队获奖奖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校内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三类。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前沿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学科内。
(三)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主要是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第八条 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4.5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万元。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每个资助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2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广州华立学院团委每年根据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各学院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广州华立学院团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择优推荐,并以学校为单位向团省委申报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广州华立学院团委对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省团委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一般要求当年执行完毕,不能结转下一年使用。未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资助金额将被追回;对实际按计划执行项目并取得研究进展,但未达到结项标准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追回专项资助资金;对没有开展过任何研究、未取得任何进展的项目,追回专项资助资金;对明确提出申请终止项目并获批准的,追回专项资助资金;对从未提交过中期检查、延期申请、结题材料和研究进展情况说明的项目,通报批评,并追回专项资助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广州华立学院团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结题验收实现以下绩效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E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S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成功申请1项专利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成功申请1项专利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
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奖项可作为项目结项成果认定。
1.“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凡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奖的项目可等同于发表1篇论文。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一等奖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
2.“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凡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项目可等同于发表1篇论文。对本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银奖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
3.立项项目参加其它比赛获奖: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将委托专家组根据举办单位的层级和赛事影响力,对标广东省的“挑战杯”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赛事,按获奖结果等级判定该获奖可等同的论文等级。
4.被地方政府采纳:被地级市政府部门采纳,等同于发表一篇期刊论文;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等同于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5.会议论文:需经过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判定该会议论文是否可等同论文以及可等同的论文等级。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广州华立学院团委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管理单位、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开展
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团省委以及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广州华立学院团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广州华立学院团委会给予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立即报请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报请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华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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