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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0 15:0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 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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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统 领导、归口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联系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均归口继续教育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防控机 

(三)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

(四)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 管理;

(五)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 作,并统一印制、核发盖有学校公章结业证书。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是指具体举办非学历教育的 单位。校内各教学单位在不影响学历教育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 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向学校申请举办非 学历教育项目。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原则上应与本单位专业和业务相关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办学主体责任,规范办学,加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办学单位 基层党组织应强化办学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把关作用。  

第九条 学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 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出资、 

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 非学历教育项目。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 学历教育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经立项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方 可开展。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分为委托培训项目与自主培训项目。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办学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 公开。  

(一)委托培训项目指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等委 托举办的培训项目,立项申请采用报备形式。报备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培训项目名称、举办单位、办学类型、办学地点、委托合 同、学员名册、课程安排、学习时间与时长、经费预算等。  

(二)自主培训项目指由办学单位自主开发的面向社会特定 群体自招自办自管的培训项目,立项申请采用审批形式。申请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项目名称、举办单位、办学类型、办学地 

点、招生方案、办班可行性报告、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方式证书发放、项目效益与风险评估、项目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遵循一班一报原则,不得一 次审批重复开班。如涉及多个班次的系列培训,需在报审材料中 详细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发布前 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对外刊登或发布。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须由办学单位自行组织 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合法、 真实、明晰、准确。不得含有或暗示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 不得发布模糊或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冠以 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 导干部的宣传内容。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 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 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立项时应提交合作办学的必要性及合 作方的资质、合作协议等材料。合作方如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非学历教育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合同中合作 模式、校名校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 任等条款。合同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 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 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鼓励 

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教学资源;鼓励校内单位共建共享、优势互 补。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 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 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 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 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 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 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开展的自主培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 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没有明确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应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 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 建设,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 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二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 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 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 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 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宣传、招生、教学、评价、结业等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办学单位参与校外机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出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 

单位,以及学校附属独立法人单位且法人名称中带有广州华立学院 的,如以该法人单位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则纳入学校统一 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培训的非学历教 育项目,上级有专门培训管理规定和经费使用要求的按上级文件 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 学历教育项目,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华立学院,具体解释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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