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手跑车”经检测是重大事故车?法院:退车还钱
名牌跑车新车太贵,对不少玩家来说买二手或三手跑车更具性价比。车辆作为大宗商品,即便经由朋友介绍卖家,也切忌冲动下单,交易前的全面检测不可或缺。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撤销购车合同,买卖双方分别返还汽车和购车款。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艾某经朋友介绍向卢某购买一辆“三手”跑车,卢某通过微信向艾某承诺在向上一手车主购买车辆时已确认车架没问题。
随后,双方签署《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艾某支付了购车款74000元。车辆到手后的第二天,艾某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检测车辆左前纵梁钣金修复,右前纵梁变形,A柱、C柱、边梁存在喷漆修复痕迹,车身底板存在变形等情况,符合《乘用车车辆技术状况检测鉴定服务规范》(Q/CBSJC 1-2025)对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标准,认定该车为重大事故车辆。
艾某立刻联系卢某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车退款,但遭到拒绝。艾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艾某与卢某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卢某向艾某返还购车款74000元,艾某向卢某返还汽车。
卢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何彤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是否存在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艾某是否有权撤销案涉车辆的交易行为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权利。艾某提供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系其通过某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卢某对该评估报告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
其次,依照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但并未规定出卖人在交易车辆前负有强制检测和鉴定的义务。卢某并非专业二手车经销商或鉴定检测机构,在买卖双方均为车辆爱好者且获取车辆真实信息的渠道基本对等的情形下,对未经检测和鉴定的二手车,相较于买受人艾某来说并无明显优势,不能当然推定卢某应当知晓交易车辆的全部维修、事故情况,且其在交易过程中卢某已向艾某表示,其向上一手车主购买案涉车辆时,并未对车辆情况进行详细查证。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卢某在向艾某出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明知且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情形。
最后,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艾某对案涉车辆的要求是“车辆主架没有问题,没有出过重大事故,没有火烧水泡切割”,卢某对此表示“主要我就是看主架没有问题就买了,都没有查过。”即使卢某没有对案涉车辆的历史事故进行了解,但其却向艾某传递了车架没有问题的错误信息,并造成艾某对案涉车辆作出“无重大事故”这一核心信息的认知偏差,而且这一偏差涉及案涉车辆的关键属性,其所造成的误解直接影响艾某对案涉交易的决策和价格判断。因此,艾某基于上述重大误解,有权撤销案涉《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并要求卢某退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购车款。
法官提醒,二手车买卖应签订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对车辆状况、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车辆状况建议要求平台或出卖人出具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避免后续纷争损害自身权益。买卖各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共同维护二手车买卖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 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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