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天赐良缘”还是“诈骗陷阱”?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一些人怀着对真挚情感的向往,而另一些人则编织着名为“恋爱”的陷阱。一款社交应用,数位伪装成“白富美”的业务员,一套精心设计的“恋爱”剧本——这些看似陈旧的诈骗桥段,在半年时间内便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50余万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聂某、林某、赵某等人经合谋,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电商公司。该团伙租赁办公场所,先后雇佣周某等6名业务员,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
该团伙犯罪活动呈现高度流程化特征,具体作案手法清晰完整。首先,由林某、赵某等人员负责“吸粉”,在社交App上,使用虚假的“白富美”身份和照片,主动添加不特定男性为好友,并将获取的联系方式推送至业务员。随后,周某等业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标准化“话术本”,以“贴心女友”人设与被害人聊天,通过虚构个人情况、关心问候等方式迅速建立“恋爱关系”。
在取得被害人情感信任后,业务员便以互赠礼物、帮助选购衣物、玉佩等为由,诱使被害人通过扫描聂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进行高价支付。实际上,这些商品均为聂某低价购入的无牌或假冒产品,价值极低。一旦被害人要求见面或对商品提出质疑,团伙成员即采取拖延、拉黑等手段切断联系。
经审计,该诈骗团伙在短短半年内,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5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林某、赵某、周某等其余八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判决后,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拟制虚假身份进行网恋的方式,编造虚假理由,隐瞒涉案商品实则由被告人进货、收款、发货的真相,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物品,属于典型的利用电信网络隐秘性特点而实施犯罪的诈骗行为。
近年来,以网络恋爱交友为名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对网络社交环境的清朗与诚信构成威胁。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虚拟网络身份难以核实的特点,精心包装、投其所好,编织情感骗局。此类骗局手法不断翻新,但核心目的均为诱骗财物。
法官提醒,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务必将安全防范意识置于首位。一是审慎甄别身份,对未曾谋面的网友,不应轻信其自我描述的身份信息与甜言蜜语,尤其在对方快速表达好感、急切推进“恋情”时,更要提高警惕,注意通过多种途径核实其真实情况。
二是严守财产底线,无论对方以“资金周转”“共同投资”“家人生病”“表达爱意”等何种看似紧急或合理的理由,凡是涉及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购买高价指定商品等金钱往来,应果断拒绝。
三是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一旦察觉可能被骗,应当立即保存好与对方的完整聊天记录、社交账号信息、转账支付凭证、商品链接截图等所有相关电子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后续追查挽损提供有力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 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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