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普法课堂>详细内容

普法课堂

“捞人”?骗人!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5-10-15 14:29:07 浏览次数: 【字体:

现实中,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当事人家属在家人被羁押期间的焦虑心理,散布所谓“有关系”“能捞人”的虚假信息,以此实施诈骗犯罪。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基础。

基本案情

20223月至8月间,刘某因其父亲被刑事拘留,希望使其父免于刑事处罚。经人介绍,刘某认识了李某,李某谎称“有关系”能达成刘某的请托事项,以此骗得刘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李某在收到钱款后,将全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挥霍一空。

由于无法归还钱款,李某采取了更换电话号码、使用化名等手段逃避刘某的追讨和公安机关的抓捕。20245月,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时,仍有95万元未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正是利用了刘某急于使其亲属摆脱法律制裁的焦虑心理,虚构其有能力“疏通关系”的事实,骗取高达100万元的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刘某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因犯罪被羁押的亲属免于刑事处罚,其被骗取的财物应予收缴。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司法公正不容挑战。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抵制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任何试图以权谋私、以钱开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法治观念,明辨是非界限,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积极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崇法向善的社会环境。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终审:依法治校管理员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