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团费收缴及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三条 团员必须按月向所在团支部缴纳团费;团支部按月向所在学院团委缴纳团费;各团总支团委于每学期6月和12月向校团委组织部缴纳团费,分别缴纳当年1月至6月、7月至次年12月的团费。各级团组织应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托缴或预缴。
第四条 团费缴纳标准
1.本科生团员每人每月缴纳团费1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缴纳团费。工资收入每月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每月500元以上者,缴纳工资收入1℅。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6.团员除按规定缴纳的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第五条 团费上交及留用标准
1.各级团组织应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标准。各团支部应将所收缴团费全部上交所在学部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各团总支团委将所收缴团费上交校团委。
2.各团总支团委在上交团费的同时,须上交《学部各支部团费上交情况汇总表》,并领取院团委组织部加盖印章的收据,团费收据由学院团委组织部妥善保存。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六条 团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七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4.组织团内活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第八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第九条 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帐、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第十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滥用、挪用。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团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团总支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本级团员大会报告。学院团委应定时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汇报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学部团总支应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院团委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各团总支团委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于因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按规定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修改工作由院团委负责,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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