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人才培养>考证培训>详细内容

考证培训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经济系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 主管部门(出资人)、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章程(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5.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资金证明。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借用)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

3.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