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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21号令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获得学籍的新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学籍信息网学籍注册及信息核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查,院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先向学校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必须按规定在学籍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及信息核实。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编班
第五条  我院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个别专业学制为5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费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交纳。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3年。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系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系(专业)、年级编班。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系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华立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学分,并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依据。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学分。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  本科四年制总学分185左右。五年制总学分240左右。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听和先修
第十四条  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教务处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继课程,须经系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选课手续,经系主任批准生效。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没有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一门课程,可申请免听。申请时,须交验自学笔记,经开课单位教师和领导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须完成作业,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有实验环节的免听课程,应随班做实验,并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取得实验成绩。
下列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校外生产性教学实习(顶岗)、校内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校外就业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至少要学习21学分的课程和实验教学环节。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简称先修),学生先修应于学期末填写《先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第一周通知学生本人。获准先修的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学院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计入本人总学分。学习成绩及学分和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可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都必须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二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旷考”字样,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缓考应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和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重修的课程原则上必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他课程没有时间冲突,且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四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成 绩
绩 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59分以下;不及格
0
优秀
4.5
良好
3.5
中等
2.5
及格
1.5
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籍信息网上注册未满三个月者;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四)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 不符合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条件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学生转学的手续,每年5、11月份办理。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系(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境留学,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或退学,学院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及最多五份成绩单。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困难或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停学。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附二甲医院证明材料),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者,应休学。学生休(停)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休(停)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停)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停)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停)学证明书,方可休(停)学。休(停)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停)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停)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
(二)学生休(停)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休学证明和县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将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交到所在系,报教务处批准(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系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探亲、旅游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降级试读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降级试读:
(一)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总学分达到和超过3/4不及格者;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经重修获得学分不计)累计达22学分者;
第三十六条  降级试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降级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必须首先补齐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有余力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选读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
(二) 试读期满,已获得历次没有取得学分总数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随高一年级学习条件(取得高一年级当学年学分总数2/3以上)者,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复审,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恢复回上一年级。
(三)试读期间必须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处于降级试读标准之上,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时累计不超过第五条规定。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的学籍在原学院,学习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直至毕业或结业。
 第十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五条规定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院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 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系、部提出处理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四) 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肄业和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党、团及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者。
第四十五条  结业证、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含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各系在最后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班学生必须按规定进行毕业证书电子采集照相并及时到学籍信息网核对毕业信息,以确保学籍信息无误和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因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重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申请重修、重做者要交纳考试(重做)费。
经补考(重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经补考(重做)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进行考试(重做),不换发毕业证书。
因属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二年后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其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时间。
第五十条 毕业资格复议
(一)因属第四十四条第(三)、第(四)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离校前可申请1次毕业资格复议。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华立学院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证书、奖状复印件。
2、学生所在系、部对申请人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写出评语。
3、学院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交学院进行毕业资格复议:
1、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者;
2、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3、受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总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5者;
4、学院认为其他准许获毕业资格的情况。
(三)复议申请只能提出1次。1次复议被否决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五十一条  授予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凡系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 全院本科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学籍表》(以下简称《学籍表》)由系、部教务员负责组织电脑录入及打印。
成绩登记原件由系、部教学档案存档,并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检查和调阅。
毕业生的《学籍表》、《成绩表》和《毕业设计(论文)评议书》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在校学生需要查阅成绩,可登录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中凭自己的学号和密码查询。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生因公因私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成绩证明,须由本人申请,系、部核准,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核对盖章。已经毕业的学生如需要成绩证明,可凭毕业证及身份证到学院档案室查阅或复印。
已经毕业的学生需要办理有关学历证明,由本人在学籍信息网上进行学历认证。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管理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包括涂改、伪造证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全院施行,原《细则》同时作废,解释权归教务处。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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