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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秉承“团结、勤奋、求是、创新”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六)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学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九条  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交齐学杂费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免听和免修、重修、降级试读、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的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在征求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总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学习1年或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团体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奖学金及奖励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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